政府采购各环节当事人的“禁止性”规定
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还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在长期政府采购实践中,形成的具体制度对政府采购当事人作出了一些“不许这样行为”的禁止性规定,一旦违反这些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法律后果。笔者结合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参照政府采购基本流程,对各环节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包括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的禁止性规定进行梳理,供从业人员参考。
部分内容因采购方式不同而存在有一定的特有性,分别体现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简称87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简称74号令),文中亦作标识。
一、项目报批备案
采购人
1、未按照规定编制采购计划或未按照规定将采购计划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2、规避公开招标方式或擅自采用-方式采购。
3、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项目立项阶段的当事人仅涉及采购人,常见于擅自用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一旦违反将面临责令限期改正、警告、行政处分等处罚措施。
二、委托代理机构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1、采购人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2、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设立有集中采购机构的地方,采购人特别要注意不能随意将项目委托给-代理机构;而采购代理机构在受委托代理项目时,也须注意自身的回避事项。
三、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
1、擅自采购进口产品或出具不实进口审批申请材料。
2、未按照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特指87号令的规定)。
在确定采购需求时,采购人需要关注进口产品采购的合法性问题;87号令对编制采购需求有相对详细的规定,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
四、编制招标文件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1、设定低限价。
2、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包括87令第十七条“规模条件、厂家授权”等内容)。
3、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4、未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5、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上述内容常见于采购文件发生的质疑投诉案例(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因此,在编制采购文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作严格要求,否则将面临责令限期改正、警告、人员处分、罚款等处罚措施。
五、发布项目信息(涵盖各环节)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1、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
2、不首先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信息或未在指定媒体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3、政府采购信息内容违反有关规定(19号令)。
4、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
5、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
6、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7、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内容。
政府采购项目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是基本要求,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该规定,可能面临“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严重处罚。而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19号令)的规定,违反信息公告的范围、内容,以及发布时间要求等,也均会受到相应行政处罚。
六、发售招标文件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在招标文件期间,针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
七、开标评标(谈判评审)过程
(一)采购人
招标过程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1、泄露标底。
2、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3、未按照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74号令)
4、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5、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资格审查。(87号令)
6、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87号令)
7、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评标组织。(87号令)
8、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
-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87号令)
9、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74号令)
(三)供应商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2、在招标采购过程(询价)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3、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
(四)评审专家(评标委员会)
1、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2、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3、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87号令)
4、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说明(规定可以提出的除外)。(87号令)
5、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征询采购人倾向性意见。(87号令)
6、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87号令)
7、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74号令)
8、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进行。(87号令)
9、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87号令)
开评标(谈判、询价评审)过程是政府采购的重要环节,也是容易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环节,从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的组建、开评标组织、资格审查以及具体评审过程,都需各方当事人谨慎对待。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需要关注细节,比如“未对过程作录音录像”都会受到处罚,更不能干预评标过程;而供应商需要对自己的投标行为负责,现阶段监督部门加强了虚假应标行为的惩罚力度;评审专家应当独立的、客观的作出评审意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特别注意在评审过程中不能征询采购人倾向性意见以及毫无选择的协商评分。
八、确定中标结果
(一)采购人
1、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中确认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2、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3、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定中标人。(87号令)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1、未按照规定退还保证金。
2、违反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87号令)
没有法定的特殊情况,采购人须认可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作出的评标结果,并要在规定时间内确认。采购人通过考察或检测样品试图推翻评审结论的“小心思”,也是违法的。
九、质疑投诉处理(涵盖各环节)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1、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2、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3、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4、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二)供应商
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理性对待投标人的质疑,拒收或不作处理均会受到处罚。而供应商也不能“随意”使用法定投诉权利,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中明确规定,除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情形属于违法以外,“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