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怎么办理深圳社保 外地公司如何帮员工办深圳社保
案例分享:小张2009年1月10日到某公司应聘,双方签订了2年的合同,试用期为2个月。3月15日,小张要求公司为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费时,公司称:“你还在试用期,不能给你缴保险费。”到了4月份,小张说:“我已经过了试用期,这回该给我代理-保险了吧!”然而,公司却说:“你的试用期延长到6个月了,现在还不能给你缴费。”无奈之下,小张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了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后,在仲裁委的调解下,公司才撤消了随意延长试用期的决定,并从2009年1月10日起为小张补缴了养老保险费。
目前普遍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就是一些用人单位,特别一些工作季节性较强、从事流水线的私营企业,招录新员工时没有按规定,而是自行确定试用期的时间,在试用期满之前,就将符合录用条件的职工辞掉从而来达到减低成本的目的。被辞退人员要求缴纳-保险费时,往往被用人单位以试用期未满为由,打发了事。然后,用人单位再招工,再辞退,以此规避-保险义务。
从案例中可能得到两个疑问:
1、员工试用期到底应该是多长时间?
2、试用期是否需要缴纳-保险费呢?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由此看出,试用期不是某个单位或个人自主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以国家法律为依据确定试用期的长短。
用人单位录用新职工后,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双方必须履行相应的权利及义务,职工在试用期内同样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代理-保险手续,依法缴纳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各项-保险费。
公司控制成本的方式有许多,没有必要按照这种方式让公司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费用也需要承担不止,而且对公司造成的不良的影响,甚至让自己公司成为被劳动局重点监察的对象,这样下来对公司的经营就会造成困扰,所以找一家专业的劳务派遣资源公司,帮助公司合理规避风险,控制成本。
目前我司社保代理的对象及情况主要有哪些?
(1)外企、合资、民营、私营公司及其派驻深圳的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
(2)深圳市个体工商户,自己没有代理社保登记,需要给自己和员工买社保;
(3)全国连锁店,总部不在深圳,但设有分店,需要给各直营店员工买社保;
(4)入驻大超市的专卖店品牌,因在深圳没注册,需要买社保才能获准入驻;
(5)总部在深圳,想节省社保成本,需采用外包才能做到既合法用工又省钱;
(6)总部在国外,在国内没有注册,选择社保代理保障员工福利而留住人才。
我司专业代缴社保、公积金,竭诚为您提供最安全、诚信、专业、便捷服务。
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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