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文化研究及其-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行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例如,世博会吉祥物、联合国大会徽等,均属于特殊标志。
特殊标志与商标的主要不同表现为:
特殊标志的权利所有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筹备者,注册商标的权利所有人是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
特殊标志的使用目的是将所募集的资金,用于特殊标志所服务的-公益事业,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注册商标的使用目的是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出售自己的商品,为了盈利,并区别于-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吸引消费者。
特殊标志可以使用在与其公益活动相关的所有商品或服务项目上。注册商标限定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项目上,并在该范围内受到保护。
特殊标志的有效期为4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决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期满后可以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而且可以无限期地重复续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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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理工大学诉沪江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点睛
上海理工大学虽然继承了原沪江大学校址和办学li史,但一直未实际使用“沪江大学”的名称,不能据此认为“沪江”系上海理工大学的名称或字号。此案对于高等学府如何保护自身品牌,避免被他人擅自使用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案例简介
沪江公司于2006年先后申请了“沪江英语”“沪江”“沪江日语”等商标。公司成立后,在网络在线教育经营活动中使用“沪江”字样。2016年,继承原沪江大学校址和办学li史的上海理工大学诉沪江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2017年8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沪江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和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构成虚假宣传。随后双方均提起上诉。
二审上海高院认为:第一,上海理工大学使用的“沪江”标识并未达到驰名商标的知名程度,不能作为未注册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第二,原沪江大学虽与上海理工大学有历史渊源,但自1952年以来,“沪江大学”的名称一直未实际使用,即便上海理工大学保留了“沪江大学”校牌、曾使用“沪江”标识,但不能据此认为“沪江”系上海理工大学的名称或字号。基于以上两点不能认定沪江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被告将“沪江网”与原沪江大学进行对比宣传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综上,上海高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点评
随着高校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知名高校的校名等标识同样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许多高校通过进行商标注册来依法维权。然而本案法院判决中未将“沪江”标识认定为上海理工大学的驰名商标,解释了存在历史渊源的标识上的权益不必然归属于继受主体,强调了攀附高校知名度扩大宣传的侵权行为认定。此案对于高等学府如何保护自身品牌,避免商标被滥用盗用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