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特别注意:
1、企业认定申报表中的“申报企业上年度经营情况”、“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软件列表”,需加盖企业所在主管税务部门(国税、地税)公章,缺一不可。
2、申报表中要求签章的地方,提交的两份材料都应加盖公章,复印无效。
3、对不是当年注册的企业,要以上一年度的财务数据为基础,并提供年度财务报表。
4、对损益表中所得税是零的企业,需要提供相关说明材料(企业享受减免税批复或-说明材料)。
5、在软件企业申报材料中,软件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软件列表中的自主开发的软件:若是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必须要有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是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是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具有该软件产品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合同,以佐证是自主开发。
若是软件服务,则必须是为企业自主研发的产品提供服务。佐证材料必须是企业自主研发产品及为该产品的服务合同。
6、软件企业申报材料必须要有一个软件产品登记(包括在申报软件企业时同时申报的且经审查通过的一个软件产品)。